個人破產或可豁免債務 欠債還錢不再天經地義?
近日,全國首宗個人破產和解案審結,個人破產債務人被豁免90余萬欠款成網絡熱搜話題,并引發(fā)廣泛熱議。
個人破產和解可豁免債務,讓欠債還錢不再天經地義?甚至可能催生更多“老賴”?全國推行個人破產制度有無必要性?近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徐陽光接受中新網“中國新觀察”欄目專訪進行了解讀。
訪談實錄摘編如下:
中新網:去年8月,《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通過?!稐l例》從出臺到現在一直爭議不斷。支持者認為這是創(chuàng)新,有反對者則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甚至應該“父債子償”。如何看待不同觀念之間的沖突?
徐陽光:我們國家有企業(yè)破產法,尚未制定全國性的個人破產法,深圳是我國進行個人破產立法試點的城市。
我個人是堅定地支持盡快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面向所有類型的自然人的個人破產制度的。但是我也知道,有很多人對個人破產制度是持反對態(tài)度的,甚至是很抵觸。
關于“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父債子償”,老百姓熟知的這種觀念,它到底跟個人破產立法兼不兼容,這也是現在社會上比較熱的一些話題。有些人反對個人破產立法,就拿這些傳統(tǒng)觀念來作為依據。
這個話本身沒有錯,當簽下了借款合同的時候,就意味著產生了合同的義務,意味著承諾了要還款。我們要信守承諾,言而無信肯定不行的。但是如果機械地理解這句話的話,那么企業(yè)破產法都不應該有:當一個人真的喪失了還款能力,或者是一個企業(yè)喪失了還款能力,到底是讓他一輩子背上債務的負擔,沒有辦法恢復成為一個有活力的市場主體,還是提供一個法律的救濟,讓他卸下一些債務的包袱,輕裝上陣,重新成為社會上有活力的一份子,為我們創(chuàng)造更多的社會財富?
現代破產法的理論認為,債權債務關系已經不是純粹的私人自治范疇的事情,已經不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純粹的事情,而涉及到了社會的整體利益,涉及到其他的社會主體。
比方說,一個個體,以自然人(為例),不管他因為什么原因負債,如果他陷入了沉重的債務包袱,法律不提供救濟的途徑,那么這個人可能,輕者這個人可能就會淪為需要國家去救助的對象。再重一點,如果他生存遇到困境,債務還不清,永遠走不出來,就永遠背上了這個包袱,永遠都沒有辦法卸下包袱,東山再起,再來創(chuàng)業(yè);重者精神上可能也會出問題,他甚至有可能去從事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
所以,債權債務關系關系到經濟社會發(fā)展和金融市場的運行,它是跟社會利益密切相關的。也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我們現在開始考慮用個人破產制度來為陷入沉重債務困境的一些人,提供一個走出困境的辦法,財務上救濟的機制,而且也是精神上救濟的機制。
“欠賬還錢天經地義”、“父債子償”這些觀念更多的是一種道德上的褒獎。道德和法律在很多時候是分開的。道德上我們引導、倡導大家欠債就要還錢,倡導兒子替父親還債,但是法律上,父親也好,兒子也好,每一個(人)都是個獨立的個體,傳統(tǒng)觀念很多是道德層面的評判,個人破產立法是一種法律上的價值權衡,不要混淆在一起。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夠認可、接受和支持國家的個人破產立法。
中新網:此次深圳全國首宗個人破產和解案審結上了熱搜,大家十分關注,在實際操作中,要如何保證債權人的利益?如何防止惡意負債,給“老賴”提供了避風港?
徐陽光:沒必要有這樣的擔憂。因為我們的破產制度提供了破產撤銷權、無效行為制度,這個無效行為制度和破產撤銷權就是把債務人在破產前轉移的財產、隱匿的財產、偏袒性的清償都給糾正過來,追回來,把財產歸集到一起,實現財產價值的最大化,然后再實現債權利益的最大化。這是執(zhí)行手段都沒有的一個制度優(yōu)勢。
所以,破產制度,包括個人破產制度,不僅不是債務人逃債的通道,反而是有效打擊逃廢債的法律武器。
第一,個人破產不等于免責。一個人經過個人破產程序之后,能不能獲得免責,是需要由法院來裁定的。當然,有些國家采取的是自動免責,但是我們一直主張,包括現在深圳的個人破產條例選擇的是許可免責,就是要有債務人提出申請,然后法院進行審查,它要基于很多事實來做判斷。這個事實可能是破產事務管理機構,也可能是破產管理人,他在案件履職過程中了解到調查到的債務人的破產前的交易情況、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債務人的誠信狀況來判斷,他是不是一個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只有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法院才會批準免責。
第二,法院批準免責,并不是說所有的債務都不要清償了。深圳的個人破產條例也非常明確地提到,侵權之債、婚姻家庭之債,稅收之債、政府的罰款罰金這一些非因市場因素形成的債務,是不能夠免除的。
第三,即便法院批準債務人免責,剩余的債務不用還了,如果有關當事人、有關利害關系主體,他們自己了解到債務人在之前實際上還有其他的不誠信的行為,欺詐的行為,當時沒發(fā)現,現在發(fā)現了,那么他可以向法院提出主張,請求法院撤銷免責的裁定。也就是說免責的裁定是可以撤銷的,而且是無期限的。這就是我們對于逃廢債的有效的防范機制。
個人破產和解第一案就告訴我們,第一,任何一個自然人如果想要在個人破產程序中獲得債務的免除,必須要經過法院的批準。第二,法院在作出是否免責的裁定的時候,是必須要基于債務人的誠信狀況這些事實材料來判斷的。
我們也需要進一步去思考,今后該怎么樣完善債務人財產狀況、誠信狀況調查機制,明確調查的主體、職權,這樣可以讓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走得更穩(wěn),走得更遠。
中新網:深圳為何成為個人破產制度的首個試點?有何優(yōu)勢,有何必要?
徐陽光:在10多年對破產法的研究過程中,我了解到,其實全國有很多城市都存在著對個人破產的強烈需求,他們甚至也向有關部門提出了希望能夠進行個人破產制度試點的主張。但是到現在為止,國家只有深圳在進行個人破產立法的試點,而且已經進入到了法律的實施階段。
從我的專業(yè)角度來判斷,以下因素可能是選擇深圳成為個人破產試點城市的原因。
第一,深圳是我國市場經濟發(fā)達程度非常高的城市。破產法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破產法的實施必須是市場化、法治化的實施,而這就需要有一個成熟發(fā)達的市場做基礎,所以深圳在這方面是有優(yōu)勢的。
第二,個人破產立法的試點是法律制度的重大創(chuàng)新,需要城市有比較大的立法權限。深圳作為經濟特區(qū),相較于國內的其他城市而言,立法權限要高一些,為個人破產條例的出臺提供了立法層面的可能性。
第三,深圳是一個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非?;钴S的城市,而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就有可能會遇到失敗。個人破產機制我們稱它為一個鼓勵創(chuàng)新、寬容失敗的制度,它有著很深厚的人文關懷的理念,所以它在深圳這座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最為活躍、最為發(fā)達的城市進行試點,有著很強的現實合理性。
最后還有一個因素就是,深圳的破產法審判工作一直走在全國的前列,全國第一個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全國第一個設立破產法庭,有一支很專業(yè)的破產審判的人才隊伍。深圳也有很多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公司,他們有著很豐富的破產執(zhí)業(yè)的經驗,為深圳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提供了專業(yè)上的支持和保障。
中新網:在全國首宗個人破產和解案中,有什么值得學習借鑒的地方?
徐陽光:第一,用和解來解決債務人的困境,本身就是一個可以借鑒的地方。企業(yè)破產法實施的情況告訴我們,陷入困境的企業(yè)要么就是破產清算退出市場,要么就是通過重整制度來獲得新生,選擇和解程序的案例非常少。深圳的個人破產條例規(guī)定了和解程序,它選擇用和解程序來解決債務困境,應該說是值得肯定的。破產清算、和解、重整三套程序各有它存在的價值和特點,我們不要偏廢。
第二,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在張某申請的前期已經做了很多介入,包括向他介紹個人破產條例的基本內容,告訴他應該怎么準備個人破產申請的材料,做了專業(yè)上的輔導。這個工作很重要。因為之前有些人一聽說個人破產條例實施了,就覺得可以去申請個人破產,就可以免責,但是他不知道申請是有條件的,免責也是有條件的。深圳破產事務管理署在申請的前期來做這種輔導的工作,幫助債務人準確判斷是否符合申請的條件,更好地準備申請的材料,同時也起到了普及個人破產制度和文化的作用。
第三,在做出批準和解協(xié)議的裁定時,法院是基于很多事實來判斷債務人是否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這是要確保個人破產條例提供的一種債務的豁免和救濟,面向的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
個人破產重整第一案,以及個人破產和解第一案,都有債務豁免的法律結果。但不是所有的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程序都能獲得免責。那么如果有債務人沒有獲得免責,是不是意味著個人破產程序就沒有意義了?肯定不是。個人破產程序有兩個最重要的功能或者價值,第一個是公平清償債權債務,第二個是對于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給予免責。所以,我們對個人破產制度的價值功能要有一個比較全面的認識,不要將個人破產等于破產免責。
中新網:繼深圳立法、實踐之后,個人破產制度有可能推及全國嗎?還有哪些方面亟待完善?
徐陽光:我們也在關注,深圳的個人破產試點只在深圳經濟特區(qū)適用,那么個人破產制度什么時候能夠上升為一項全國性的制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否會考慮制定一部全國性的個人破產法,或者說有沒有可能在正在進行的企業(yè)破產法的修改工作中,考慮把個人破產納入進來,直接把這部法律的名稱也做相應的修改?根據我參與企業(yè)破產法修改起草的工作時了解到的情況,立法機關是非常關注這個問題的,個人破產的內容是否納入修法的內容,是這一次破產法修改中特別重大的問題。
我們需密切關注浙江、江蘇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司法實踐中一些成功的案例和好的做法。當然更重要的還要進一步關注和總結深圳中院實施企業(yè)破產法、實施個人破產條例、審理個人破產案件時一些典型案例和好的做法,把這些好的做法盡量總結提煉成一些可用的規(guī)則條文,把它們向全社會進行宣傳普及,讓大家知道個人破產制度是怎么回事,它有什么樣的理念和制度價值,認同它存在的必要性,慢慢接受這個制度,這是我們要做的非常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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