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措施都有哪些?查封扣押的具體含義都是什么?

發(fā)布時間:2023-05-17 08: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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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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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的措施:

1、查封,即對涉案財產等檢查以后,就地封閉,禁止動用;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場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內不允許被申請人動用和處分;

3、凍結,即由人民法院發(fā)出執(zhí)行令,由銀行凍結涉案的銀行賬戶;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標簽: 財產保全 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 凍結賬戶

   原標題:財產保全措施都有哪些?查封扣押的具體含義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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