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財產代管人的人選范圍是什么?有順序嗎?

發(fā)布時間:2023-05-29 1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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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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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蹤人財產代管人有順序嗎

失蹤人財產代管人的人選范圍包括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公民或者有關組織。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jiān)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F(xiàn)行立法只是明確了可以擔任財產代管人的范圍,但并未就該范圍內的主體之間在擔任財產代管人的先后性上作出明確規(guī)定。在司法實務中確定擔任財產代管人的先后性,主要有兩種排序標準:一種是根據與失蹤人關系的密切程度排序;另一種是根據代管人的管理能力排序。

二、失蹤人財產代管人怎么確定

(一)財產代管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法設立財產代管人制度的目的是為保護失蹤人財產利益,故財產代管人本身至少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方有可能實現(xiàn)上述立法目的。

(二)財產代管人不限定于自然人,還可包括組織。從現(xiàn)行立法來看,這里的組織并未明確其范圍,但通常為財產所在地的組織。

(三)失蹤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其監(jiān)護人是當然財產代管人。通說認為,所謂監(jiān)護,是為了監(jiān)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所設定的監(jiān)督保護人叫監(jiān)護人??梢姡跓o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前,監(jiān)護人即已代管其財產權益,故從管理的一致性和連續(xù)性出發(fā),讓監(jiān)護人作為財產代管人更為合適。

(四)財產代管人的確定并無法定標準。通常情況下,在近親屬中最適合管理的應該是配偶。如失蹤人無配偶或配偶不適宜擔任代管人的情況下,可由其父母或成年子女擔任代管人,也可以由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公民或者有關組織擔任。

三、失蹤人的財產由誰管理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guī)定的人或者以上規(guī)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標簽: 失蹤人財產代管人 人選范圍

   原標題:失蹤人財產代管人的人選范圍是什么?有順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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