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行為類型? 締約過失責任知識

發(fā)布時間:2023-05-19 09: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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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行為類型?

締約過失行為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此種情況屬于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

3.泄露或不正當?shù)厥褂蒙虡I(yè)秘密。所謂泄露是指將商業(yè)秘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yè)秘密,以及向不正當?shù)氖侄潍@取的,其披露當然是違背權利人的意思的。無論行為人是否因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種情形以外的違背先契約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xiàn)為,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xié)助、告知、照顧和保密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chǎn)的損失的情形。

標簽: 締約過失責任四種類型訂立合同進行磋商

   原標題: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行為類型? 締約過失責任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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