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條件都有什么?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什么內容?

發(fā)布時間:2023-05-17 08: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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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名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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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條件是:

1、下落不明滿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法律上規(guī)定,宣告死亡的人的財產,在宣告期間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決被撤銷后,該公民有權請求返還。

根據(jù)《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標簽: 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 意外事件 自然人死亡

   原標題:宣告死亡的條件都有什么?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什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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