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的內(nèi)容是什么?遷戶口流程有哪些?

發(fā)布時間:2023-05-29 11: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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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律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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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戶口的流程: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xiàn)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5、簽發(fā)《準遷證》;

6、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并開遷移證;

7、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法律依據(jù):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nóng)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jīng)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

標簽: 戶口遷移 跨省遷移 戶口辦理 遷移手續(xù)

   原標題: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的內(nèi)容是什么?遷戶口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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