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 倉儲合同糾紛解決方法有哪些?

發(fā)布時間:2023-05-10 16: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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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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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qū)別

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qū)別是:

1.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而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

2.保管合同可以有償可以無償,倉儲合同都是有償合同;

3.無償保管有輕過失免責的規(guī)定,倉儲合同輕過失不免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條規(guī)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條規(guī)定,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第八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條規(guī)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倉儲合同糾紛解決方法有哪些

倉儲合同糾紛解決方法有:

1.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先進行友好協商,爭取達成雙方比較滿意的協議。

2.在商事仲裁委員會進行商事仲裁

如果合同雙方達不成協議,則可以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3.到法院訴權訟。

如果雙方協商或經過工商行政部門調解不成的,可以選擇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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