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參數(shù)是什么?死亡賠償金被定性為財產損失

發(fā)布時間:2023-05-30 09: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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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法律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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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審或再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確定死亡賠償金時,對其起算時間存在不同理解,緣于《人身損害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tǒng)計年度。”

雖該司法解釋明確了死亡賠償金計算的標準時為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但在案件發(fā)回重審或進入再審后,死亡賠償金的起算時間是以原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為標準,還是以重審或再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為標準,各有不同認識。筆者傾向于以重審或再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為死亡賠償金的起算時間點。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為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所享有的財產損失賠償金。

依照《人身損害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2010]23號《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yǎng)人的,應當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將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并不是對死者生命權侵害的救濟和賠償,也不是死者的近親屬因受害人被不法侵害致死所獲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而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失賠償項目,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未來收入的賠償。

死亡賠償金被定性為財產損失,其計算依據(jù)中直接的一個指標是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民人均純收入。死者的近親屬是導致死亡的侵權行為的間接受害者,因此,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是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可見,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是對賠償權利人未來利益損失的填補。

第二,損害賠償計算的標準時,是指依據(jù)有關賠償參數(shù)計算損害賠償金額的大小時,應當以哪一時間點為標準進行計算。理論上對侵權損害賠償計算的標準時主要有兩個時間點:其一,侵權行為時。侵權行為時,又具體可區(qū)分為侵權行為發(fā)生時及侵權結果發(fā)生時的。傳統(tǒng)民法認為應當以侵權行為發(fā)生時作為損害賠償計算的標準時。其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作為損害賠償計算的標準時,靠近對受害人損失的實際填補,對受害人較為有利。

依照《人身損害解釋》的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參數(shù)是“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民人均純收入”,該“上一年度”具體是指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的“上一年度”,還是侵權結果發(fā)生時的“上一年度”,或者是指損害結果確定時的“上一年度”。我國立法對損害賠償計算的標準時沒有統(tǒng)一的界定。

《人身損害解釋》鑒于涉及損害賠償計算標準時的主要是殘疾賠償和死亡賠償,對賠償權利人利益損失的填補主要是指向未來,因此確定以最接近實際填補時間的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作為死亡賠償金計算的標準時。其法理依據(jù)是,賠償以損害事實的確定為基礎,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即為損害事實確定時。

因此,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參數(shù)“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民人均純收入”中的“上一年度”,應是損害結果確定時即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的“上一年度”。

第三,侵權行為發(fā)生時與訴訟行為發(fā)生時通常存在時間差,個別案件的這兩個時間間隔還比較長,而物價指數(shù)的上漲因素等并未在計算中予以考慮。如果仍然按照原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較低統(tǒng)計指標計算死亡賠償金,死者的近親屬難免會因物價指數(shù)上漲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數(shù)額減少,而賠償義務人則會因違反誠信原則故意拖延賠償而獲取不當?shù)钠谙蘩妗?/p>

標簽: 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參數(shù) 死亡賠償金被定

   原標題: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參數(shù)是什么?死亡賠償金被定性為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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