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引發(fā)糾紛 是否應返還原物?

發(fā)布時間:2023-08-21 21: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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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騰訊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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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輝縣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件,原告阿哲租賃被告阿軍房屋并進行了改造,租賃到期后,雙方因騰房問題發(fā)生矛盾,鬧上法庭。


(資料圖片)

案情回顧:原告阿哲租賃被告阿軍房屋,并簽訂了租賃協(xié)議,協(xié)議中約定,在租賃期間乙方對房內(nèi)外改造,必須經(jīng)過甲方同意,否則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當租賃期限屆滿時,不得進行改造折價抵償,且房屋必須恢復原貌。合同終止后,相關設施如不拆除和搬遷,等于無代價交給甲方。

租賃期間,阿哲對房屋進行了裝修改造。租賃期限屆滿后,雙方因騰空房內(nèi)改造的裝飾裝修物產(chǎn)生糾紛訴至法院。阿軍同時提出反訴要求阿哲支付租賃費、利息和拖欠的水電費。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根據(jù)事實和證據(jù),認為被告阿軍應當知道原告阿哲改造房屋,未提出異議,屬于法律上的默認同意。原告阿哲要求被告阿軍返還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原被告對租賃合同屆滿附合物品歸屬沒有約定,原告阿哲在裝修時應當知道形成附合的裝修物在租賃期滿時已經(jīng)實現(xiàn)其裝修價值,根據(jù)添附的規(guī)定,應歸屬被告阿軍所有,因此,原告阿哲在拆除返還的物品時,應當將拆除設備和物品對應的裝修部分恢復房屋原貌,原告阿哲不同意恢復原貌,不符合約定,不予支持。對房屋造成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

關于被告阿軍反訴原告阿哲支付租金的反訴請求是否成立問題,綜合確信被告同意免除半年房租的事實,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半年房租,缺乏事實根據(jù),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被告阿軍配合原告阿哲拆除并返還原告設備和物品,并返還原告押金。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來源:輝縣市人民法院

監(jiān)制:劉幸海

責編:寇榮

編輯:馮麗晨、馬思穩(wě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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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房屋租賃引發(fā)糾紛 是否應返還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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