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chǎn)繼承后可否撤銷?放棄繼承權有哪些特別注意的地方?

發(fā)布時間:2023-05-18 15: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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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務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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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產(chǎn)繼承后可否撤銷?

1、遺產(chǎn)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2、遺產(chǎn)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3、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放棄繼承權有哪些特別注意的地方?

1、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以后做出。因為于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并不享有可以處分的主觀權利,僅享有客觀權利,而客觀權利僅是一種資格,是不得拋棄的。

2、放棄繼承的表示應當在遺產(chǎn)分割前做出。因為遺產(chǎn)分割之后,遺產(chǎn)已轉化為繼承人的個人財產(chǎn),這時,繼承人即使放棄所得遺產(chǎn),放棄的也已經(jīng)不是繼承權,而是個人財產(chǎn)的所有權。

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但是,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guī)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綜上所述,遺產(chǎn)繼承權是重要的民事權利,作為繼承人可以放棄,其放棄繼承權后,如遺產(chǎn)開始執(zhí)行,則在分配階段不可以再反悔。繼承人做出放棄聲明,只能在遺產(chǎn)未分配之前反悔,但是也應當提供證據(jù),表示自己當初反悔不是本意等,最好和其它繼承人協(xié)商。

標簽: 放棄繼承權 放棄繼承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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